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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语种:中文/英文(包括简体、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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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 经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2.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3.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5.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6.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7.侵犯知识产权;
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10.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4.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后的6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5.初步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作出书面反应,然后将此书面反应连同初步调查报告送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
6.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不端行为,由调查小组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正式调查或正式做出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7.正式调查应在初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启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派人参加调查组的第一次会议,审议举报和初查报告,制定正式调查的计划和保密要求。
8.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9.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主管副校长呈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10.若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调查。
11.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3.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4.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5.由清华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6.署名清华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校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华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清华大学科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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