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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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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本科论文采用PMLC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


cnkiok知网查重从西安培华学院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phxy

学校使用“PMLC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实行指导教师初测、二级学院复测、学校适时抽测三级检测制。每名学生有两次检测机会,第一次检测在论文中期检查时进行,第二次检测在答辩前进行。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本科生均须按《西安培华学院本科学位论文检测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否则不允许答辩。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本科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把质量关,不仅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该系统,同时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工作的领导和监控,及时了解检测情况,并将检测结果及审核、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于指导教师和学生。各二级院应在学位论文检测中注意积累经验,加强对在校本科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及管理,切实将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到新的水平。

本科论文检测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遏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范围

拟申请参加答辩的全体应届本科生的毕业论文。

二、检测办法

学校使用“PMLC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实行指导教师初测、二级学院复测、学校适时抽查三级检测制。

1.初测。指导教师对自己所指导的学生论文进行初次检测。

2.复测。二级学院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论文再次进行检测。

3.抽查。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毕业论文的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测程序

1.上传信息。二级学院组织专人上传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并由指导教师负责上传学生论文电子稿(上传论文电子稿为Word格式,去掉封面、目录、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非正文部分,文稿命名统一为“学号_姓名_论文题目.doc”,例如“1B103605_张三_浅析民营企业的招聘困境.doc”)。

2.初测与反馈。指导教师将初次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并对初测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指导修改。

3.复测与资格认定。二级学院在答辩前对初测不合格的论文再次进行检测,并依据复测结果和本规定的标准,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认定、公布,将未获得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处理办法报教务处。

四、检测结果性质认定及处理

系统检测结果只是作为判断抄袭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检测结果超过规定值的毕业论文,须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鉴定,给出终结论。

标准参照《西安培华学院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见下表:

检测结果 性质初步认定
R≤15% 情节一般
15%<R<30% 情节严重
R≥30% 情节非常严重

注:R 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初次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正文的15%的论文一律视为检测不合格,需要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后参加复测;不超过正文的15%的论文,视为情节一般,允许作者直接参加答辩。

2.复测后的论文文字复制比不超过正文的15%的,视为情节一般,允许作者参加答辩。

3.复测后的论文文字复制比大于15%但不超过30%者,视为抄袭情节严重。本人须在所属院系规定时间内将论文修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

4.复测后的论文文字复制比达30%及以上者,视为情节非常严重,并经答辩委员会认定确属严重抄袭的,可直接取消该生此次毕业论文答辩资格,毕业论文成绩按零分计。

5.如学生、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由指导教师申请院系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依据认定结果决定该生是否可以参加答辩。

6.推荐参评校级优秀的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5%(含5%)。

五、管理职责

1.教务处负责就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培训等事项与中国知网进行沟通和协调;负责组织和做好对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对二级学院的检测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全程监控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信息;负责协助二级学院做好相关人员的信息录入和统计分析;负责指导二级学院正确使用系统。

2.二级学院对学生和指导教师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西安培华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和《西安培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对论文作者进行相应处理。

3.二级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论文检测系统,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各二级学院系统管理员要对系统用户名/密码、检测内容、检查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不可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4.二级学院系统管理员负责安排、统筹本学院论文检测过程;负责督促指导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学生论文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修改论文;负责汇总统计检测结果,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提交学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将审核与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于指导教师和学生。

5.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指导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将自己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上传,并高度关注检测结果,及时向学生反馈。对检测不合格的论文,要加强指导,督促学生修改。

六、附则

1.使用该系统仅作为预防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之一,无法保证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论文整体质量的高低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做出评判。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学术研究,预防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培华学院在编教师、工作人员及注册学生,以及以西安培华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遵循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数据、文献、注释,篡改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学术创作或实际研究,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在其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四)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滥用学术信誉,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七)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学风建设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风建设的监督和查处工作,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院、部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或院、部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管理中心。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也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三)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四)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五)如被举报人对学校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异议书。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六)校学术委员会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
(八)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原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个人或单位,应视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惩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其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教职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任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暂缓学位论文答辩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他人名誉、财产利益等造成损失者,给予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取消学位、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或单位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院(部)、中心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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