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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 立即检测>> | |
源文鉴硕博版 |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 立即检测>> | |
硕博预审版 |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 立即检测>> | |
硕博终评版 |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 立即检测>> | |
本科预审版 |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 立即检测>> | |
本科终评版 |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 立即检测>> | |
小论文内部版 |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 立即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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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语种:中文/英文(包括简体、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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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知网查重从江南大学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本科论文检测
各学院:为贯彻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根据《关于全面启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的通知》(附件1),我校已正式启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用于2016届毕业设计(论文)检测,现将使用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法
1.直接登录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
2.通过点击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智能管理系统登录界面提供的“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链接进入。
二、登录账号
指导教师的用户名与教务管理系统登录账号相同(共七位),登录时密码与用户名一致。
学生的用户名为学号,登录时密码与学号一致。
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三、使用方法
1.学生登陆系统提交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的电子稿;
2.指导教师登陆系统查看学生提交的材料和系统详细检测结果,并指导学生修改;
3.学院系统管理员对本学院的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控,并负责非检测的权限分配。
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具体使用介绍见附件2、3。
四、工作流程
1.检测截止时间为5月25日24时,在截止时间前学生可多次登录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5月26日0时起系统将自动检测学生提交的新电子材料;
3.5月27日0时起指导教师可登录系统查看详细检测结果;
4.学院根据检测情况安排第二次检测的时间和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具体检测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5.两次检测结束后,学院需将检测结果报教务处。
五、工作要求
1.2016届应届毕业生(除无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务必在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系统提交自己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进行检测;
2.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安排好检测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学校沟通;
3.用户不得在系统中检测除我校学生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之外的文本材料,严禁使用本系统提供有偿检测服务。
请各学院按照要求做好“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的宣传和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杜绝作假行为的发生。
教务处
2016年5月17日
研究生论文检测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决定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等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一条 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安排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以学院为单位,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测工作。
在检测系统使用过程中,检测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媒体扩散,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的论文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二)检测时间
学位论文检测应在正式提交答辩申请前进行。检测的具体时间和工作进程可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三)检测对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的数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四)检测学位论文要求
检测学位论文为word文本格式,命名格式为:学院_学号_姓名.doc,如“食品学院_B060501Q15_张三.doc”,不得更改学位论文命名格式。提交检测的论文不再进行编辑处理,直接导入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第二条 处理意见与认定程序
(一)学位论文检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系统所得出的检测结果,仅有参考价值,只能作为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辅助工具,不能依赖系统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终必须根据专家组人工鉴定得出准确判定。
(二)抽查检测结果处理方式
- 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本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 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的,可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进入毕业审核程序,毕业审核通过的,颁发毕业证书。硕士毕业一年内、博士毕业两年内,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修改,并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 推迟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的,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推迟6个月以上时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
-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内容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的,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三)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负责。培养学院可结合本学院或学科实际,对检测结果进行以下相应认定和处理:
-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24%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5%-49%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全文文字复制比”高于35%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作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处理。
-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及以上者必须推迟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 其他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学院负责,并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终审定。
各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生学位论文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应对措施,由此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把关,对在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看、仔细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以保证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研究生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学术规范,认真自查、自检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各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的指导和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二)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不同的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三)对已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江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第四条中(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江大校办〔2011〕37号)同时废止。
江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江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展开调查和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论递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事宜的落实和协调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二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的60日内)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收到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30日内,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江南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同时视情况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 核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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