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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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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查重网从曲阜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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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检测

根据学校要求今年的本科毕业论文将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要求≤40%(申报校级优秀论文的文字重合百分比要求≤30%),请老师们做好相应的指导工作。
第一次查重开通时间为现在到5月25号,请按时完成查重工作。
每位毕业生仅有两次查重机会,请指导教师要求学生把毕业论文修改好后再进行查重。
如果两次检测的文字重合百分比都大于40%,则不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教师和学生查重方法,点击教师/学生入口,用户名和密码:教师的均为教师编号,学生的均为学号,请及时修改密码。
请各位指导老师监督学生后查重的论文与后提交给学院的论文的一致性,杜绝出现版本、内容等不符合的现象。学院将组织专人对提交的学位论文通过系统进行重鉴,对于弄虚作假的,责任由学生及其指导教师承担。

研究生论文检测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研风,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性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

(四)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谨慎细致的原则,认真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

(五)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六)统一检测。研究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拟检测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研究生本人及培养单位应保证提交检测的论文是终归档的论文定稿。

(八)送检学位论文(word文件格式)内容有中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其余部分(封面、原创性声明、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致谢、附表、附录)不在提交的范围之内;正文中的图片、表格请做相应处理,图片或表格大小控制在200k内。命名方式为:学号_作者_院所_专业_学位类别.doc,不得更改学位论文命名方式。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凡检测显示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20%,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论文送审及相关答辩工作。

(二)凡检测显示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30%(含30%)之间,由研究生和导师写出书面说明,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进行论文送审及相关答辩工作。拟进行论文送审及相关答辩工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再次检测文字重合比≤20%方可。

(三)凡检测显示文字重合百分比在30%-50%之间,本学期不授予学位,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符合要求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四)凡检测显示文字重合百分比≥50%,本学期不授予学位。研究生需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同一导师2年内有2名以上(含2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50%,暂停招生一年。

(五)学位申请者因未通过检测,再次申请学位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文字重合比≥20﹪,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六)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查重检测结果申述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终审定。

(七)学校要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在学位论文检测中为了蒙混过关而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交学位论文者,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有正式学籍的开除学籍,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导师资格。

三、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申请学校科研奖励的相关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职工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师生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提职晋级、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提供调查的明确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应在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进行;可以根据所涉学科专业吸收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调查,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举报人应告知其真实姓名,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30日内,在有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经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提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违反学术道德的事实一经确认,学校要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查证核实,没有不良学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如果举报人属于恶意诬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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