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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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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查重网从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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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检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加强大学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弄虚作假、抄袭、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论文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检测工作对促进学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检测对象为学校本科各专业(含辅修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毕业论文检测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学院负责实施,抽查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院组织自查时,应根据本学院的毕业答辩安排,提前10天完成毕业论文的检测工作,并做好数据的汇总整理,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学生和指导教师,同时将本学院的自查结果于毕业答辩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学院将被抽查的毕业论文电子稿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实施检测,抽查结果在毕业答辩前两天反馈至各学院。

第三章  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毕业论文检测结果认定,以毕业论文电子稿的核心内容检测相似比为标准,具体要求为:相似率≤30%的,视为通过毕业论文检测;相似率>30%的,视为未通过毕业论文检测。

第八条在学院自查中,毕业论文未通过检测的,学生须及时修改完善并报学院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通过后学生方可参加毕业答辩,如果二次检测仍未通过,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九条在教务处组织的抽查中,对未通过毕业论文检测的,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十条 凡不按照规定提交毕业论文检测的学生,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对在毕业论文检测开展过程中出现造假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论文检测

第一条  学位论文选题是学位论文工作的关键,选题报告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前提。为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选题原则和要求
(一)学位论文选题应在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前开始准备。
(二)学位论文选题要依据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结合本学科发展方向和专业课题组或导师的研究课题进行,并且结合研究生的科研基础和个人特长。
(三)学位论文选题应从本学科出发,选择既具有学术研究价值及内涵,又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也可选择与生产实践、重大实际问题相关的课题。
(四)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应具有一定的难度,使研究生通过研究能提出新见解、新发现。
(五)所选课题应在经费、仪器设备、试验条件等方面具有实现该课题的基本物质条件,并经过努力能按期完成。
第三条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对所选课题的来源、主要内容、研究价值、研究手段、工作量等做全面介绍和论证。选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课题来源与类型。
(二)文献综述。在阅读规定文献量(博士研究生为10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为3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基础上,着重阐述国内外在该研究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并介绍所查文献的范围及查阅方式和手段。
(三)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方法、实施方案、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解决的方法和措施等。
(四)课题研究的预期目标(包括主要成果、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五)拟采用的实验手段、所需科研、实验条件和经费。
(六)论文工作量及工作进度计划。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的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选题报告以开题报告会等形式进行。研究生在选题、调研的基础上写出选题报告,在导师审阅同意后,研究生应在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内向审查小组作公开开题报告。
(二)各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小组应由熟悉本专业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硕士学位论文审查小组应由熟悉本专业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或校内外研究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其中一名具有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担任组长。
(三)开题报告必须在全部课程修完并合格后才能够通过,由审查小组组长签字后交由导师写出综合意见,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者,应在1—2个月内重新组织开题报告。
(四)开题报告一经审查通过原则上是不能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选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通过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重新开题到答辩时间应按照重新开题时间计算。
第六条  研究生须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一式二份(学校、学院各存一份),在规定时间提交学院。同时,研究生须在研究生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开题报告,并且导师审核通过。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交通大学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一)全校师生员工在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术活动要以探索真理为目的,以遵循科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为原则,切实维护学术活动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三)确立学术活动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五)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恪守基本的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除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以外,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工作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都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学生署名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五)进行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在学术评议或评审时,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七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分委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分委会由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公平客观、清正廉洁的专家或学者组成。

第九条 校科技处作为日常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部、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守则,完善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在成果评审、项目立项等方面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二)在人事录用、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等方面把是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等。在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学位论文的审查方面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四)建立教师的科研诚信档案,每学期至少要对教师进行一次的科研诚信教育,要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五)及时向全校师生员工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一旦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向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调查的结论要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学术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申辩。

(三)调查认定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但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员工,经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相关部门给予以下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校内通报批评;

(二)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和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三)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四)停止招收研究生;

(五)当事人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内容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的授予等工作过程中,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对被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参照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所)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的,经校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属实,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查处结果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由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分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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