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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温馨提示
检测语种:中文/英文(包括简体、繁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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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向我校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经检测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答辩环节。

凡未参加当年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参加当年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四条 主管部门以检测复制比为指标,按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全文进行文献数据库检测。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上旬将论文终稿的电子版全文提交主管部门。学位论文应为参加正式答辩的终稿,不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后记、独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等内容。学位论文应为Word格式,论文格式、排版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六条  检测结果的分级及处理

检测结果的分级:检测系统将检测结果共分五个等级

(一)[无问题记录];

(二)轻度[0%<重合百分比<20%];

(三)中度[20%≤重合百分比<40%];

(四)重度[40%≤重合百分比<50%];

(五)严重[重合百分比≥50%]。

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检测结果为无问题记录和论文出现轻度重合(0%<重合百分比<20%)的,视为合格,可以参加学位论文评审。

(二)论文出现中度重合(20%≤重合百分比<40%)的,由指导教师决定是否同意参加评审。若同意其参加评审,指导教师必须指导学位申请人认真修改,并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再次检测。检测通过后指导教师需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报告》上签署“该论文已经按要求进行了认真修改,再检测合格后同意参加评审”的意见后,方可进入评审、答辩相关环节。

(三)论文出现重度重合(40%≤重合百分比<50%)的,由指导教师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指导学位申请人作重大修改,且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再检测。

(四)论文出现严重重合(重合百分比≥50%)的,不予再次检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按结业处理。

检测结果为去除学位申请人本人文献后的检测结果。

第七条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以《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方式反馈给各培养单位,由各单位反馈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人。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于检测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核小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对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或学位授予后,如发现学位论文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

学位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当次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导师信息进行全校公示。

第十一条  凡在当次学位论文检测过程中出现过不合格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取消其有关学业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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