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名称 |
系统介绍 |
检测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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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 立即检测>> | |
源文鉴硕博版 |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 立即检测>> | |
硕博预审版 |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 立即检测>> | |
硕博终评版 |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 立即检测>> | |
本科预审版 |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 立即检测>> | |
本科终评版 |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 立即检测>> | |
小论文内部版 |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 立即检测>> | |
温馨提示 |
检测语种:中文/英文(包括简体、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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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办法
依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学院决定对应届普高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设计),采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一、检测对象
1.各院系应届普高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设计)。
2.各院系申报参评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二、检测时间
初检时间在各院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三天进行;复检时间在初检公布结果一周后进行,其它时间均不接受检测。
三、检测工作程序
1.需检测的毕业论文 (设计)由各院系教学秘书集中办理,应于各专业答辩前三天,从指导教师处收齐毕业论文 (设计)电子版,逾期不交论文者,取消初检资格,只允许参加复检。
2.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初检,并将检测结果提交给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
3.各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认定,并将结果反馈给院系领导、指
导教师和学生。
四、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
结果类别 |
检测结果 |
性质初步认定 |
A |
R≤30% |
通过检测 |
B |
30%<R<60% |
疑似有抄袭行为 |
C |
R≥60% |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 |
注:R 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A 类),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参加答辩;
2.文字复制比在30%~60%之间的学生(B 类),由院系将检测结果通知指导教师以及学生本人,允许其修改调整,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可以参加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复检仍不合格的,半年后复检,复检合格,允许答辩,如仍不合格,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
3.文字复制比大于60%的学生(C 类),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该生毕业论文(设计)须重新撰写,半年后复检,复检合格,允许答辩,如仍不合格,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
4.毕业论文(设计)不符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规范》要求的,如正文字数不够6000字,视为抽检不合格,允许其修改调整,修改时间至少1周,参见复检并合格者,允许答辩,如仍不合格,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
5.初次检测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参加正常答辩,参加复检并通过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只能为及格。
五、毕业论文(设计)复检
指导教师对初检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仔细审查,允许其定稿后,由学生递交《毕业论文(设计)复检申请书》,院系教学秘书汇总需复检的学位论文(设计)的电子版,统一交由教务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被检学生自行承担)。《毕业论文(设计)复检申请书》必须有指导教师和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手写签名,做到层层把关,指导教师严格把关论文质量,院系领导严格把关指导教师工作态度。
六、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检测
院系推荐参评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检测,文字复制比高于30%者,取消其评优资格,该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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